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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刘建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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