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刘建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