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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罗XX借款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当事人信息略)。

被执行人罗X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案款x.34元及执行费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罗XX只履行了部分款项,余款至今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罗XX系嘉禾县信用联社退休人员,有固定收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罗XX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帐户为(略)x内的存款予以冻结。

二、将被执行人罗兴武在嘉禾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帐户为(略)x的存款予以冻结,直至其履行义务为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成忠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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