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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X。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7年3月26日被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3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重庆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尹某无证驾驶渝XXXX长安奥拓轿车由重庆市X区经李某花园加气站往渝北区X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渝北区X路重庆伟业汽车修理厂附近时,被告人尹某驾驶车辆与车行方向由左向右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左股骨颈粉碎性骨折。经重庆市X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经重庆市X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将伤者李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于同年9月30日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尹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某又筹集10000元主动赔付给被害方,被害方书面对其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颜某、郑某、诸某、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和辩解;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在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尹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有前科,但鉴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尹某对被害方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审理中自愿认罪。综上,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某芬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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