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被告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益阳市X区X镇X组X号。
原告孔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蔡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2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3年6月6日婚生女孩蔡某妮。原告于2008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和好夫妻关系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孔某与被告蔡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蔡某妮由被告蔡某抚养成年,原告孔某有探视婚生女孩蔡某妮的权利,被告蔡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告孔某向被告蔡某一次性支付婚生女孩蔡某妮的抚养费x元(已履行完毕);
四、原、被告之间再无纠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孔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某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唐胜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