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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0)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陈某自愿和好;

二、被上诉人陈某保证以后不再打骂上诉人蒋某,在家好好生活;

三、上诉人蒋某在生产生活中对陈某予以照顾;

四、双方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六个月后可再起诉离婚;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300元,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陈某各负担150元。

以上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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