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
上诉人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安县人民法院(2010)东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陈某自愿和好;
二、被上诉人陈某保证以后不再打骂上诉人蒋某,在家好好生活;
三、上诉人蒋某在生产生活中对陈某予以照顾;
四、双方如不按上述协议履行,六个月后可再起诉离婚;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300元,上诉人蒋某与被上诉人陈某各负担150元。
以上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已签字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顾能辉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