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桂良,益阳市沧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贺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陈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永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相识恋爱,1989年12月3日登记结婚,1997年农历7月26日婚生女孩陈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上下三间的楼房两层,杂物四间,空调、洗某、冰箱、25英寸的彩色电视机、音响、影碟机各一台,席梦思床2床,梳妆台一个,原告称如果离婚愿意放弃其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贺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
三、婚生小孩陈某随被告陈某生活,原告贺某自愿每年支付x元的生活费至小孩成年(于每年9月15日前支付,第一年的抚养费原告在领取调解书时支付),原告贺某有探望婚生小孩陈某的权利,被告陈某有协助的义务;
四、原、被告各自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五、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贺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永忠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