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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系被告妻子。

本院于2010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杨某某归还借款x元。查明: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9月5日从原告张某甲处借款x元,2009年11月25日归还2000元,剩余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还。原告遂于2010年2月2日状诉到院要求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张某甲借款人民币x元(2010年2月4日前偿还x元,2010年5月30日前偿还8000元)。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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