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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XX申请执行张X变更小孩抚养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梁XX,男。

被执行人张X,女。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受理梁XX依据本院(2010)城民初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张X变更小孩抚养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身患疾病,生活极其困难,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生活仅靠耕种土地来维持,该案申请人梁XX肢体残缺,为四级伤残,四处缠访,经常到院哭闹,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该案经上报有关部门批准对本案司法救助8400元,现申请人已领取8400元后,表示余款不再追索,至此该全部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明君

审判员:韩幼文

审判员:向全明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朱继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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