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兴县X镇县X街X号。
被告邹某,女50岁,汉族,永兴县人,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郁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敦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