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朱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旺,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诈骗于2009年7月28日在郑州被抓获,同年7月2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3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珍、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6月间,随同被告人朱某某在东莞虎门镇打工的朱xx不慎从高空坠落死亡。被告人朱某某联系朱xx向死者家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朱xx死亡赔偿金19.06万余元。赃物未退还。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又辩称黄xx给付的9.5万元属借款。另外,此款朱xx亲属往返虎门花费一部分,给记者一部分,已无余款。

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不是诈骗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8日,在东莞市X镇跟随被告人朱某某打工的朱xx在务工时不慎从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确认为工伤。在虎门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组织下,虎门电信分局及外包线路施工队需共同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5.5万元,由外包线路施工队负责人黄xx预先支付9.5万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隐瞒死者系工伤死亡及预先领取9.5万元的事实,并联系朱xx(另案处理),让其作为死者母亲的受托人处理死亡赔偿事宜。后朱某某、朱xx带领死者父亲朱xx到虎门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朱xx不明真相的情况下骗领了下余赔偿金16万元(协议前黄xx已预先支付给朱某某9.5万元)。被告人朱某某隐瞒领款25.5万元的事实,除支付给死者家属5.5万元,支付医疗费、尸体冷藏费等费用9357.22元,领其亲属看尸体时支出500元外,实际骗取死者赔偿金x.78元。案发后赃款未退还。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向死者朱xx的亲属隐瞒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黄xx处支取9.5万元及折低后又领取赔偿款16万元,共计25.5万的事实真相,给付朱xx亲属5.5万元和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情况。2、被害人邵xx陈述了朱某某领人到其家中让其在纸上按指印,事发后共给付5.5万元及其夫朱xx有些傻的情况。3、被害人朱xx陈述了朱某某将其带到一个地方,按指印后领回一尺多厚的红颜色的钱的情况。4、证人邵xx证明其外甥朱xx死后,朱某某隐瞒电信部门赔偿朱xx亲属款25.5万元的事实,表示自己愿负责,赔偿朱xx5万元及朱某明有些傻后,发现被朱某某所骗报案的情况。5、证人刘xx证明了朱某某隐瞒领取朱xx死亡赔偿款25.5万元的事实,表示由他负责赔偿朱xx父母5万余元的情况。6、证人卞xx证明了一河南人出事故死亡后,其同乡朱某某同虎门电信部门及黄xx施工队交涉通过其单位安监局赔偿死者一方25.5万元,后其往死亡一方当地派出所打电话落实此事,才知道朱某某骗了死者家人的情况。7、证人黄xx证明了其代表施工队及虎门电信局与朱某某、朱xx死者父亲达成赔偿死者方25.5万元款的协议。去除已预先支付的9.5万元,通过虎门安监局给付了对方16万元及协议后,没有收到朱某某几万元钱的情况。8、证人黄xx证明9.5万元并非朱某某借款,而是提前支付款,协议中已扣除的情况。9、工伤死亡事故赔偿协议书及领条证明协议前已支付死者亲属9.5万元,共领取朱xx死亡赔偿款25.5万元的情况。10、东莞市殡仪馆票据两张及住院患者费用清单证明火化死者朱xx及抢救时花费情况。以上证明均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辩护意见无据可依,不予支持。其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的辩护意见与法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x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朱某某退赔非法所得x.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程雪

审判员程艳荣

审判员陈春红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