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与嘉禾县XX铸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07)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某申请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禾县XX铸造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6月8日被吊销,暂未查找到公司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7)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肖成忠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