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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与宋某排除妨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案由:排除妨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章某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010年7月24日商南县普降暴雨,宋某原五间土木结构房屋因泥石流冲击成为危房。商南县X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即下派干部查明灾情后处理,由宋某另选地点建房,限于2011年5月31日之前建起搬进居住,建房审批手续由有关部门逐步完善。2010年12月30日商南县人民政府向宋某核发了《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定用地面积167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20平方米。2010年9月宋某在章某住宅前的承包地南边下建了房屋根基,2010年11月6日(即农历10月1日)宋某修建房屋砌墙建设施工中,北边墙体砌至窗台时(高约1.5米),章某以原告宋某房屋建起后,必将影响承包地农作物阳光,影响收益为由,阻止宋某建房施工。经三岔河村委会调处无果,宋某提起诉讼,要求章某停止侵害,赔偿往返运费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宋某建房,章某不再阻止;

二、一审所判决的宋某的经济损失600元,章某不予赔偿。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宋某,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世安

审判员李军宏

代理审判员郭松梅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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