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州法执指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某丙申请执行彭某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日立案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泸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陈武涛
执行员:唐利军
执行员:邓军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向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