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略),身份证(略)。
委托代理人邓集跃,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绥宁县江口塘电站职工,,住(略),身份证(略)。
原告夏某与被告杨某乙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1年8月23日以起诉时将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在同一案件中主张,不符合起诉要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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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某乙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依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