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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又名王X,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被上诉人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以下事实认定不清:位于罗坪村的住房一套是否确属夫妻共同财产;临武县X乡牛头冲挖机隆道及选厂内占有的股某是否已转让;湘x越野车的登记车主是谁、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萤石款100,050元是否已经处分等。此外,黄某、王某乙对房产、股某、分红款、车辆等诸多财产存在很大争议,故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所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黄某。

审判长许斌海

代理审判员雷某

代理审判员杨某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韩淑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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