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花垣县集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隆海鹰,湖南隆海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西部矿业保靖锌锰冶炼有限公司
负责人何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安湘,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花垣县集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部矿业保靖锌锰冶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靖县人民法院(2009)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申请再审人花垣县集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四)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保靖县X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