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侯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安民,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阳县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山阳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关某,山阳县X镇人民政府干部。
第三人侯某乙(又名侯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侯某甲不服山阳县人民法院(2010)山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6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1年1月17日,上诉人侯某甲与第三人侯某乙均同意协调解决纠纷,故本院决定对该进行协调处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1年8月10日,上诉人侯某甲以该案经本院协调,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侯某甲以纠纷已经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有关某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侯某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侯某甲负担。
审判长周世安
审判员李军宏
代理审判员郭松梅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