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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县农村公路管理局申请执行刘某某路政管理处罚一案合法性审查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洋县X路管理局。机构代码x—0。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住(略)。

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09年12月4日作出的(2009)洋农路管罚字第X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09)洋农路管罚字第X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洋县X路管理局作出的(2009)洋农路管罚字第X号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审判长冯某杰

审判员张建春

审判员严玉明

二0一0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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