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匡某,又名匡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人,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居庭,新宁县回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匡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匡某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匡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匡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某承担。
审判员李畅华
二0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梁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