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傅某:
申请执行人尹某与被执行人傅某地面、公共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邵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