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敬玉、李某乙,被上诉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0)沁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咏梅
审判员程全法
代审判员范炳鑫
二O一一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何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