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
你对永顺县人民法院(1993)永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004)州中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对该案进行复查:证实你申诉中提出是被人蒙骗作出了与被害通奸的假交待,没有证据证实,原一审卷宗材料中也没有发现逼供、诱供的问题;在整个案件的侦查、公某、审判过程中,你自始至终承认到案发现场,且时间、地点与被害人的指挥相一致;至于你在申诉中提出,案发时你有50多岁,且身体不好,不可能成功强奸一名三十来岁的年轻妇女的理由,只是你个人的推测,理由不能成立,故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息诉服判。
特此通知。
二О一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