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郑某,男,39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田县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
申请再审人郑某与被申请人新田县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宁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永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终审判决。郑某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再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再审人郑某自动撤回再审申请。经本院审查,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准许申请再审人郑某撤回再审申请,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债务按合解协议执行,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朱海平
审判员何明华
审判员胡明华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桂丽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申请再审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准许的,应终结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