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兴县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永兴县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永兴县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又以其已与被上诉人黄某自愿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永兴县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永兴县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9412元,由上诉人永兴县永昌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萍
审判员罗某
代理审判员雷闻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某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