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X镇X村X组X号。
被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醴陵市X镇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彭某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