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刘建民(明):
关于谢某与刘建民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根据本院(2008)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建民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