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市北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张某
案由供用气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某使用费人民币2506.55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9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元,至付清止;
二、被告张某如未按约履行调解书主文第一项,原告上海某市北销售有限公司可就全部余款一并申请执行,被告张某还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市北销售有限公司某使用费逾期违约金人民币1931.4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0年8月10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献民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