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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xx、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路x号。

负责人xxx,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xx,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xx,该行员工。

被告xx,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x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被告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被告xxx应归还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0年1月7日止的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811,750.28元,此款,两被告应于2010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150,000元;2010年4月20日前给付原告150,000元;2010年5月20日前给付原告150,000元;2010年6月20日前给付原告150,000元;2010年7月20日前给付原告150,000元;2010年8月20日前给付原告61,750.28元;

二、被告xx、被告xxx应归还给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0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

三、若两被告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协议,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并对被告xx所有的上海市xx区xx路x弄x号x室房产行使抵押权。

四、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1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959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两被告应于2010年3月20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弘

书记员周云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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