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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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法民二初字第6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肖XX,男

被告陈XX,男

本院2011年3月7日受理了原告肖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某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某,2010年9月15日,被告因搞工程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于2011年元月底还清,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借款,经多次催讨至今分文未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元。

被告口某辩称,借款属实,希望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

经查明:被告因承包修建公路于2010年9月15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双方约定被告于2011年1月全部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原告借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没有清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某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承包隆回县X村村X村领取的由隆回县X村X路工程补助款,2011年3月10日,原告自愿撤回了诉某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陈XX自愿于2011年4月11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肖XX借款x元整,原告肖XX表示同意。

本案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被告陈XX自愿负担,诉某财产保全申请费900元,依法退还原告肖XX。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彭某文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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