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x市x区x号。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被告原系原告员工,双方因发生劳动争议,被告申请仲裁。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x元、加班工资x.10元、2009年9月份和10月份工资2711.49元、不缴纳被告2005年2月至2009年10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x.9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x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刘xx元;
二、原告x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前为被告刘x补缴2005年2月至2009年10月的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x.9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x公司自愿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于2010年4月13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蕾
书记员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