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夏某
被上诉人:巫山县X乡老鹰岩煤厂。
夏某与巫山县X乡老鹰岩煤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山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夏某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裁定认为,巫山县X乡老鹰岩煤厂于1981年11月成立,2009年10月10日经职代会通过进行改制。巫山县X镇人民政府对老鹰岩煤厂实施改制向县政府请示。同月23日,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巫山府发(2009)X号文件同意老鹰岩煤厂实施改制,并成立了巫山县X镇老鹰岩煤厂改制工作组。本案是老鹰岩煤厂改制引发的争议,老鹰岩煤厂的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是由巫山县X镇党委、政府决定成立的,改制组成员均是福田镇X组长卢家双是福田镇人大主席,巫山县人民政府也对其改制作出了批复,并成立了改制工作指导小组,故老鹰岩煤厂的改制是在人民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不属于企业自主进行改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上述规定,因本案不属于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故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某的起诉。
上诉人夏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x元。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属改制是错误的;2、司法解释对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老鹰岩煤厂改制引发的争议。老鹰岩煤厂的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是由巫山县X镇党委、政府决定成立的,改制组成员均是福田镇X组长卢家双是福田镇人大主席,巫山县人民政府也对其改制作出了批复,并成立了改制工作指导小组,故老鹰岩煤厂的改制是在人民政府主导下进行的,不属于企业自主进行改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照上述规定,因本案不属于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故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夏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杨
审判员黄文革
代理审判员毋向娟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