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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李某,男,汉族,1971年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生,现住:郑州市X区紫荆山与东大街交叉口紫燕华庭B座X室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雁群,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李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经复查查明:与原审查明相同。

经复查认为,鑫苑•景园项目工程为李某与周德建、刘恒斌三人共同出资合伙承包的工程,《鑫苑•景园工程项目股东认定书》、《自愿退股认定书》均是其三人之间的承诺和意思表示,该项目工程利益风险三人按认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共担。周德建、刘恒斌承诺退还股金是三个合伙人之间的内部合伙事务,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不应当承当责任,故李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范淑娟

审判员李某动

审判员崔航微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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