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X镇新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X区宏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镇溪沿居委会浦镇街X号。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何,湖南东旭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某,男,汉族。
上诉人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公司)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2011)常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紫光公司又以其已与常德市X区宏飞吊装服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以实际履行为由,于2011年8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紫光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08元,由江苏紫光吉地达环境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某丽
审判员周建民
审判员熊某兰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某莲
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