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5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何志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熊建华、人民陪审员王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崔佩担任记录。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薇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4月18日以来,被告人龚某在益阳市X区X路圆梦网吧附近,以每克37元的价格购进毒品K粉后,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卖出,被告人龚某先后三次将毒品K粉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徐某(“琨八几”)、杨某(“矮子”)等人,共计约4克,从中非法获利约25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龚某在桥北一个网吧卖给杨某100元K粉,约1克,获利63元。
2、2011年5月2日,被告人龚某在一个酒吧卖给徐某100元K粉,约1克,获利63元。
3、2011年5月3日,被告人龚某在益阳市X区X路圆梦网吧卖给杨某(“矮子”)200元K粉,约2克,获利126元。
2011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龚某在赫山区X路圆梦网吧旁贩卖毒品时,被民警现场抓获,从其身上搜出毒品K粉4小包,重2.8439克,经鉴定含氯胺酮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证人杨某、徐某、杨某(“矮子”)、马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龚某的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多次贩卖毒品K粉,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某第一、四、七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5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志勇
审判员熊建华
人民陪审员王某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