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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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一初字第105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庞某。

被告刘某。

被告陈某。系被告刘某之夫。

原告庞某诉被告刘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陈某所有并登记于陈某名下的座落于隆回县X镇X街X号的私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刘某、陈某所有并登记于陈某名下的座落于隆回县X镇X街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1018-14)予以查封,交由被告刘某、陈某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进行赠与、转让等处分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边旭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人民陪审员覃和生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杨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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