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庞某。
被告刘某。
被告陈某。系被告刘某之夫。
原告庞某诉被告刘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某、陈某所有并登记于陈某名下的座落于隆回县X镇X街X号的私房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刘某、陈某所有并登记于陈某名下的座落于隆回县X镇X街X号的房屋(产权证号1018-14)予以查封,交由被告刘某、陈某保管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进行赠与、转让等处分行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边旭
人民陪审员傅高松
人民陪审员覃和生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杨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