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冰波,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莫进金,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原告易XX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周一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XX诉称:2006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7月31日,原、被告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在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10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婚生男孩要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6年7月31日,原、被告自愿在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7年3月5日,原、被告生育了男孩李某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在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10年10月,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但之后,原、被告仍互无联系,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
另查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易XX与被告李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某灿由被告李某直接抚养,仍系双方子女;原告易XX以500元/月的标准自2011年5月份起按年支付抚养费,直止小孩独立生活为止,支付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前;小孩的学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在不影响小孩成长与学习的情况下,原告可随时探望小孩。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易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一江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虞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