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廊镇X村X组等与湖南省XX矿务局XX煤矿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行廊镇X村X组等于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X在嘉禾县田心信用社(略)x账户中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XX在嘉禾县田心信用社(略)x账户中的存款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代理审判员曾丽英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