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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廊镇X村民小组等与湖南省XX矿务局XX煤矿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行廊镇X村X组等与湖南省XX矿务局XX煤矿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行廊镇X村X组等于200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XX在嘉禾县田心信用社(略)x账户中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XX在嘉禾县田心信用社(略)x账户中的存款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代理审判员曾丽英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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