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49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0年3月1日建议延期审理,3月10日建议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0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自己能从部队弄到便宜废铁卖给周海军,但需要疏通部队领导关系,请客吃饭送礼的事实,先后骗取周海军现金x元,所得赃款被李某某挥霍。
二、2004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能够帮助郭云雷还掉其担保的李某君在银行的贷款,假称自己承包的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先后骗取郭云雷现金4500元,所得赃款被李某某挥霍。
三、2004年5、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合伙做生意,需要请客送礼为由先后诈骗杨占胜现金x元,后该又自称在部队和孟津县委党校有熟人,能把县X路口部队旅社和县委党校院内的树卖给杨占胜为由,先后诈骗杨占胜现金2400元,所得赃款被李某某挥霍。
四、2009年4、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山东省即墨市北安办事处下疃村以在当地银行贷款需要请客送礼,承包工程急需用钱为由,先后诈骗王成法现金x元,所得赃款被李某某挥霍。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害人周海军、郭云雷、杨战胜、王成法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还款协议、借条、记账凭证、抓获经过、孟津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诈骗4起,犯罪数额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4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建宏
审判员刘雷
代审判员谢晓涛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郭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