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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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俊超、杨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A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东、被告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A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在张某某家西边水泥路上双方发生打架,张某某将张某A右胸部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张某A的伤情为轻伤。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以下证据: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A二人是亲弟兄关系,2009年10月2日,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在张某某家西边水泥路上双方发生互殴,被告人张某某将其弟张某A右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A的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张某A经济损失共计x元,被害人张某A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证据,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10月2日上午9点多钟,我拉着车子跟女儿和儿子去地里收拾玉米杆,刚出家门碰见我的五弟张某A。因为前几天我把他的玉米杆扔沟里,他让我再给他拉玉米杆我没有拉,我就说咱找个人评评理,他说我扔他的玉米杆他也扔我的玉米杆,说完就抱住我的玉米杆往沟里扔,我就去夺,张某A把玉米杆丢下就用拳头朝我头上打,他打我我也就朝他身上打。我打他一下张某A抓住我的右手用嘴咬住我的右手中指,这时我女儿和孩子过去喊着他,并拉住他。他也不丢咬住不放,我的两个孩子过去一拉可能是我踩住他的脚了,张某A往后退时,张某A就摔到在地上才把我的中指放开。摔倒后他又起来我们就不打了,我就回家去了。过一会儿张某A的妻子刘某和张某A又吵吵着找我,我当时就在门口西边的水泥路上,张某A手里拿一个大青瓦吵吵着,张某A就朝我砸,我躲了一下没有砸住我,张某A就又从地上拿一块砖头,我也从地上拿一块砖头,他没有砸我我也没有砸他。后来我和张某A都去医院了。

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庭供述:我用砖头砸了他(张某A)一下,我构成了犯罪,我不懂法,我会尽力赔偿他。

2、被害人张某A陈述:2009年10月2日上午,我从外面回来走到我二哥张某某家门口时,因为拉卸玉米杆的事开始争吵,吵着吵着我二哥长勤就朝我胸口打了一拳,我也还手打他,他儿子张某B就上来搬住我的腿,长勤把我按倒在地。他们朝我脸上身上打了几下,也没有多大的事情,都是皮外伤,后来就被别人拉开了。一会儿我妻子回来了看我脸上有伤,我和长勤互相吵着,我妻子也骂着又凑到一起,我二哥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我侄子张某B也拿一个砖头,我怕他俩打住我妻子,我就过去拉我妻子,我这一过去富有就朝我头上砸了一砖头,砸完我的头就流血了。这时我二哥就拿着砖头朝我的右胸部砸了一砖头,砸后我就感觉上不来气,头上也流血,就捂住胸部站在那里不动了。我妻子赶紧扶住我就报警了,又过一会120把我拉县人民医院了。

参与打架的有我、我二哥张某某、我侄子张某B。我头上伤是侄子张某B用砖头砸的,脸上是我和二哥相互撕拽时抓的,右胸部的伤是我二哥长勤用砖头砸的。我二哥脸上的伤是我俩相互撕拽时我抓伤的。

因为是亲兄弟,想着他给我道道歉看看病就算了,但我二哥一直没有找过我,同时十几天来我还感觉右胸部疼的厉害,我去做法医鉴定,法医建议我去市级医院做检查,所以鉴定的比较晚。

我被打后到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四天,10月X号出的院。我后来到派出所,派出所要求出具法医鉴定,我又到法医门诊,法医要求我到平顶山做检查,我先后在152医院、平媒总医院做了检查,后把检查片子和报告单送给了法医。我从宝丰县人民医院出院到2009年10月19日,一直在家休息,期间也没有碰住、摔倒或坐车摔住。

3、证人证言

(1)证人姬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日早上10点左右,我去找我伙计李某某去找温某的朋友玩,我俩就骑着电车走走到大张庄时,我们看到大张庄有人在吵吵,就过去了,刚到村口水沟的桥上,就看到有人在离我俩有二三十米远的北边水泥路上吵架。吵着吵着我看到一个十几岁的男孩手里拿一个砖头朝一个四十多岁的男子头上砸了一下,这个男子头就流血了,紧接着另一个男子也有四五十岁,也拿着一个砖头朝头上流血的那个男的右胸部砸了一砖头,砸后那个头上流血的男的就捂住肚子站在那里,他们就不打了。我和李某某骑着电车经过打架的地方,我看见头上流血刚才挨两砖的那个男的我认识,他叫张某A(以前在南环路掂铁锨时我俩在一块过),我和李某某没有停就走了。

(2)证人张某B证言证实:三个月以前,我和父亲张某某、姐姐张某C一起到地里拉玉米杆,刚出门到路上就碰见我五达张某A,我父亲说:我把你的玉米杆推沟里了想去找村主任说说,我五达不同意。说着我们一起去南边沟里,我父亲就和我五达吵起来了,吵着吵着俩人对撕拽起来,我五达用手抓住我父亲的脸,又咬伤我父亲的指头,我和我姐就上前拉,我五达往后退摔倒了,起来后我们就走了。在走到我家西墙外水泥路上,我五婶也到了,骂我父亲,我五达和我父亲又吵起来,我五达拿一块砖朝我父亲砸去,我父亲躲了一下没有砸住,我父亲也拿一块砖朝我五达右胸砸了一砖头,后来就不打了。

(3)证人刘某证言证实:三个月前一天上午,我在地里放羊我二女儿张某D(12岁)去喊我说:我爸和别人打架了,脸上流血了。我就让我女儿赶着羊,我跑到张某某家门口西边水泥路上,见我丈夫张某A脸上流着血脖子里有几道血痕。我就问张某某咋回事,说着我俩就吵起来了,长勤手里拿着个砖头,张某A去我跟前拉我,这时张某某的儿子张某B手里拿个砖头朝张某A头上砸一下,当时就流血了,张某A弯下腰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准备砸长勤时,长勤拿块砖朝张某A右胸砸了一下,当时张某A用手捂着右胸站着,长勤他们站一边就不打了,后来我就报警了。

(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日上午10时左右,我在家里听到外面有人在吵吵,就从家里出来到路上一看,我家前面住的张某A和他老婆跟张某A的二哥长勤在吵架,吵着吵着他们双方就都到一块要打架,我想过去拉架,我丈夫张某E就拉住我回来了,说砸住你咋弄。于是我俩就回家来了。

(5)证人张某C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日上午10时许,我五达张某A和我父亲张某某因堆放玉米杆位置不对在村X路边吵架,吵着吵着我五达和我父亲就撕拽起来,我和弟弟张某B过去拉架,我五达咬住我父亲的指头,挖住我父亲的脸了,我俩就拉住我父亲,我五达不知拌住啥了就摔倒在地上,我俩拉住就不在打了。我们走到我家大门口西边的水泥路上,我五婶刘某来了,对着我父亲就骂,他们骂着我五达就顺手捡了一个大青瓦朝我父亲砸了一下,我父亲一躲没有砸住,这时我父亲也拿一个砖头砸我五达,我拦住了他,我父亲没有砸住我五达,后来我怕砸住我妈,我就把我妈拉回家去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4、宝丰县公安局(2009)第X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伤情照片证实,张某A的损伤符合钝器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5、宝丰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地点和具体位置。

6、书证

(1)宝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55年7月7日。

(2)宝丰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DR检查报告单、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2中心医院放射科DR检查报告单、平顶山煤业集团总医院CT检查报告单分别证明了被害人张某A的伤情。

(3)宝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A出具了医疗费等要求赔偿的依据。

8、协议书、撤诉书、收据,证实了被告人与被害人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

上述1-X号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张某A系亲兄弟,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求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原因、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6日起至2010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冬梅

审判员杨松枝

人民陪审员张丽丽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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