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CV30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06年第306號
(原家事法庭婚姻訴訟2000年第56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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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YXK
及
答辯人LK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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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林文瀚
聆訊日期:2007年11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7年12月12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背景
1.1991年,呈請人(以下簡稱“女方”)與答辯人(以下簡稱“男方”)結婚。婚後兩人無子女。
2.2000年6月,女方向法庭提出申請離婚,理由是雙方已分開兩年。呈請時男方47歲,他是公務員,任職渠務署機器維修,每月入息為$17,000左右,正常退休年齡為60歲,所以離正常退休年齡還有13年。女方當時29歲,但自從2000年3月因患上坐骨神經痛症已被醫生證實永久性的不能擔當她以前的文員工作。
3.2000年9月,雙方同意就女方的訟案期間贍養費(maintenancependingsuit)申請,男方須由2000年11月20日開始,每月支付女方$8,500。
同意命令
4.2000年10月25日,雙方就附屬濟助達成和解,因此法庭頒發同意命令(以下簡稱“該同意命令”),男方須支付給女方整筆款額$1,050,000,其中先付$55,000,其餘分153月期,每期由庫務署從男方薪金直接撥發$6,500(即至2013年,亦即是男方的正常退休日期止)。另外,雙方同意男方退休時須從其一筆過折算退休金的50%(以下簡稱“退休領款”)中將其40%支付予女方。同時,每月$8,500的訟案期間贍養費,則被撤銷。
5.本庭留意到該命令為經雙方和解後,由法庭頒發的同意命令。雖然其後男方曾申請法律援助擬推翻該同意命令,但他不獲批予法援。其後,男方從來沒有向法庭提出上訴,或申請更改該同意命令,除以下有關佛山物業的申請。
6.男方於1999年,即雙方離婚之前,在佛山購買了物業,他是以一筆過支付14萬人民幣的樓款,該物業市價於2006年4月27日被評估為人民幣17萬7千元。
7.2003年7月17日,就男方的申請,家事法庭陳忠基法官將該同意命令修改,以包括佛山物業在內。女方當時缺席聆訊,但明顯地,修改該同意命令是合理的,因為雙方是以和解方式申請該同意命令的。
男方提早退休
8.然而,一個月後,即2003年8月,男方向政府申請提早退休。當時男方的月薪為$17,505,而離正常退休年齡還有差不多10年時間。他向政府申請發放一筆過的自願退休補償金的50%(即$486,945),而從中庫務署將40%(即$194,778)支付予女方。男方退休後,則每月只收退休金$2,898。男方收到自願退休補償金後,不足一個月便從銀行戶口提取了$410,000,而從此則停止支付予女方任何款項。
9.到此為止,根據該同意命令男方須支付予女方的$1,050,000之中,男方只是支付了$234,000。當然女方亦提早收到自願退休補償金50%的40%。
女方的申請
10.因該同意命令仍然存在,所以於2004年6月25日,女方提出判決傳票(judgmentsummons),以男方蔑視法庭命令為由,要求男方履行該同意命令,支付由2004年1月至2004年6月所欠的每月$6,500,共$32,500。同時,女方亦提出申請,要求更改該同意命令,將每月$6,500的分期付款轉由退休金撥發,而非由薪金撥發。其後,2005年6月23日,女方再提出另一項申請,要求更改該同意命令,由每月男方須支付的$6,500改為每月$1,300,為期490個月(亦即是超過40年)。女方聲稱是若以每月$1,300計算,是需要那段時間才得到該同意命令所提及的$1,050,000的餘款。
陳法官的命令
11.2006年5月8日,陳法官審理該判決傳票與及更改該同意命令的傳票。陳法官駁回了該兩張傳票。
上訴
12.2006年6月15日,女方向法庭申請許可,就陳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2006年6月27日,陳法官拒絕給予上訴許可。其後,女方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2006年7月31日,本席給予女方上訴許可。
13.2007年11月27日,本庭審理女方針對陳法官就該兩張傳票的命令的上訴,男方亦有出席聆訊。
陳法官的判決理由
14.現考慮陳法官的判決理由。陳法官在他的判決書中確認,男方自從退休後,再沒有向女方支付每月$6,500,但陳法官認為沒有確鑿證據顯示男方是不應該提早退休的,而既然男方現時每月退休金只得$2,898,女方是沒有證據顯示男方有經濟能力每月支付$6,500給她。陳法官認為女方須要證明男方是蔑視法庭才能以判決傳票來執行該同意命令,陳法官認為女方沒有履行到這舉證責任。
15.至於另外一張傳票,即女方要求把每月分期付款由$6,500更改至$1,300,陳法官則認為女方既然聲稱她每月須要$10,000的生活費,那麼女方只要求每月$1,300是沒有可能生存的,所以陳法官認為女方必定有其他經濟資源而沒有向法庭披露,因此陳法官也駁回了她這張傳票。
討論
16.在本庭討論上訴的議題之前,要注意的,是該同意命令到現時為止還是有效,因為由始至終男方都未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2)(b)條(即申請更改以分期繳付整筆款額的命令)向法庭申請更改該同意命令,而雖然男方在陳法官聆訊前幾天曾把一份誓章存檔,但陳法官基於該份誓章存檔得太遲,所以沒有接納為證據。
17.本庭認為陳法官看來是忽略了考慮一些有關的因素。首先,從該同意命令來看,明顯地雙方的和解是建基於預算男方是會在正常退休年齡才退休。該同意命令第1段提及153月期分期付款,直接由庫務署從男方的月薪撥發給女方,而153月期正正就是到男方2013年9月26日的正常退休年齡時到期。在該同意命令中,雙方在第2段更同意在符合第1段的規定下,即女方收到153月期每期$6,500後,是可從男方的一筆過折算退休金的50%的退休領款中得到40%。亦即是說,在該同意命令中,雙方同意男方會每月支付$6,500給女方,直至2013年9月26日男方正常退休,然後女方則會收到一筆過的款項(根據庫務署的計算,若男方是在正常退休年齡才退休的話,他可得的一筆過折算退休金的50%則應為$744,431,亦即是說女方從該款項可得取的40%是會高達$297,772)。
18.但雙方達成這和解協議及法庭頒發該同意命令後,男方卻參與第二輪自願退休計劃,申請比正常退休年齡早10年退休。當時男方只有50歲,選擇了放棄高達$17,220月薪的工作,放棄以上所述的超過$740,000的退休金(以50%計),而變得每月退休金只得$2,898,而只得到$486,945的退休金(以50%計)。男方並沒有在陳法官席前解釋為何他會這樣做,亦沒有顯示他退休後再有沒有工作,若有工作的話,他的收入有多少,若沒有繼續工作的話,為何他會作出這令人看來並不合理的決定。
19.再者,他獲得一筆過的退休金後,在不夠一個月內,從他的銀行戶口提取了超過$400,000的款項。男方聲稱他當時欠債,所以申請自願提早退休以還債,及支付母親的醫藥費用。然而他聲稱他須要還債的債主卻包括亦有責任照顧母親的兄弟姊妹。
20.雖然該同意命令第1段(b)款內的第二句容許庫務署扣取男方薪金直接支付女方,但這不代表男方在自願退休後便不須履行他在第1段(b)款第一句的付款責任。該同意命令繼續生效,意味着直至男方付清該153期每期6,500元的款項,女方是有權採取適當的法律程序來執行該命令。
21.若男方刻意採納自願退休以及不工作賺取收入令致女方不能得到每月6,500元的付款,他也可被視為蔑視法庭,女方亦可以判決傳票提出申請。陳法官卻忽略考慮這點。
22.無論如何,考慮到該同意命令建基的情況(即雙方預期男方是在正常退休年齡才退休),本庭認為陳法官在男方未有申請更改該同意命令、及未有考慮到男方參與自願退休計劃的動機及其後的真正經濟情況下,便駁回了女方的判決傳票,是言之過早。
23.另外,陳法官駁回了女方申請更改該同意命令,是因為他對女方的經濟資源有懷疑。陳法官認為如果女方每月只得$1,300,她是不能夠生存的。然而陳法官忽略了女方於2003年曾從庫務署得到$194,778。以每月$6,500計算,這筆款項是可維持她30個月的生活,即到2006年中旬。而女方亦有證據顯示她曾從3位人士借款,陳法官看來沒有拒絕接納這些證供。
24.無論如何,陳法官看來是忽略了女方要求男方每月支付$1,300是基於女方迫不得以的情況,因為男方在雙方沒有預計的情況下參與了自願退休計劃,將雙方預計的情況推前了10年。
25.基於以上理由,本庭認為陳法官駁回該更改同意命令的傳票,是未有考慮到該重要因素。
命令
26.本庭命令女方上訴得直,撤銷陳法官駁回兩張傳票的命令。本庭命令兩張傳票應由另外一位法官重審,而若男方申請更改該同意命令,則應全部申請於同一時間由同一位法官審理。
27.至於訟費,本庭作出以下暫准訟費命令:2006年5月8日陳法官席前聆訊與有關訟費應歸重審,而至於本上訴的訟費,既然雙方都沒有律師代表,而雙方都聲稱沒有職業,所以本庭不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文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