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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乙与杨某丙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乙,男,汉族,××年××月××日生,株洲县X镇××号。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杨某丙,男,汉族,××年××月××日生,株洲县X镇××号。

杨某乙与杨某丙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株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株中法民一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经审理查明:杨某乙与杨某丙系侄叔邻居。在杨某乙与杨某丙相邻房屋中间,杨某乙父母遗留一间厕所和一个小池子,该厕所和池子由杨某乙继承。2008年9月,杨某丙为了新建厨房,拆除了杨某乙的厕所,填平了池子,并于同年新建厨房26平方米。杨某乙多次与杨某丙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杨某丙一次性补偿杨某乙人民币2000元;

二、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纠纷不再有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150元予以免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肖晶

审判员周继祥

审判员敖云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马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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