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左某,女,1996年3月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聂某,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
左某与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聂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娄星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5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属于被执行人娄底市点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车辆一台(车牌号为湘x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某安
审判员王某容
二O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赵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