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1982年6月出生,布依族。
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中输变电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中输变电建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5日经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09)黔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8月2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中输变电建设公司在贵阳市工商银行、账户(略)XXX的存款捌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简少泽
审判员胡若安
审判员王某乙容
二O一O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胡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