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蔚,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23时,被告人张某某无证未带安全头盔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载被害人钱某某、席某某(二人均未带安全头盔)行至济源市X镇X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二轮摩托车摔倒,致钱某某、席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钱某某、席某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处理部门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钱某、席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尸体照片,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赔偿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范红海
审判员璩玉娟
审判员刘小坤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