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月13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2月11被宝丰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被害人石某甲因琐事在宝丰县海星化工厂工地发生争执,后孙某某用拳头将石某甲的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石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和被害人石某甲因琐事在宝丰县海星化工厂工地发生争执并引起打架,后被告人孙某某用拳头将受害人石某甲的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石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与被害人石某甲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孙某某赔偿受害人石某甲x元,受害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不再追求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孙某某供述:2009年12月8日晚上大约八点多的时候,一辆红色的桑塔纳轿车停在了我们工地的宿舍门前,车上有四个人。车上下来一个人问我们黄某在不在,我们工地的李某丙给他们说黄某不在,之后也不知道因为什么,下车那个男的就扇了李某丙几耳光,把李某丙打到了宿舍的屋里。这时我们工地的二十来个人都看不下去了,包括我在内都站起来准备制止他们,还没动手,车上的俩人就跑了。留下的俩人想开车走,我们的工人拦住他俩不让走。其中打李某丙的那个男的先上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我就过去问他为什么打人,那人说他打错人了。我听他这样说就很生气,因为李某丙是我们工地最老实的一个人,我跟李某丙还是老乡,他被人欺负了我不能不管。当时因为生气,拉开车门就照那个男的脸上打了一拳。之后他们可能报警了派出所的就来了,事情就是这样,打架的时候工地上的人都在,有郭某某、蒋某某、航某某、孙某某,其他的我就记不清了。
2、被害人石某甲陈述:2009年12月8日晚上快八点的时候,我和朋友石某戊、李某乙、李某丁我们四个人开着车去商酒务镇海星化工厂办事。我是准备找厂里的一个姓黄某工地的老板,找他谈一下焊条的业务。我和石某戊进了一个宿舍,见到一个民工就问他们黄某在不在,他说不在,我说那你给我说下他的手机号吧,他不情愿的给我说了一遍手机号。因为他们是江苏人,他说话我听不太懂。我就让他再说一遍,那个人又说了一遍我还是没听清,这时石某戊听的不耐烦了,说了句:“你说的啥球,一句也听不懂!”这时屋里的一个民工就和石某戊对骂,接着就用拳打石某戊一拳,一拳把石某戊打翻在地。我一看那人打石某戊,我就上去朝那民工身上打了一下。接着我就赶紧拉着石某戊往车上跑。我没看见石某戊跟李某乙还有李某丁是怎么跑的,我跑到我们开的桑塔纳车上,拉开门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这时一个穿灰色毛衣的民工,跑到车旁,像是要打我。我说:“你敢打我试试。”那个穿灰色毛衣的人拉开车门照我脸上用拳头打我,打我几下我记不清了。当时我就蒙了。后来那人又打我,我就用右胳膊挡,接着他又想把我捞出车打。我硬拽着方向盘,他没把我拉出去。我就打了110报警,后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我左眼和鼻子有伤,伤是那个穿灰色毛衣的人用拳头打的。
3、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12月8日八点多,我和前营乡的李某丁一起从我家出来到海星化工厂取拉料的票,走到半路X村的石某甲和石某戊,他们说要去海星化工厂找老板说卖焊条的事。我和李某丁就坐上了他们的车。到化工厂大门我俩就下车了就去了李某丁干活住的屋子。石某戊和石某甲去东边外地人住的工棚了。我和李某丁进屋有二十分钟的样子听到东边的工棚的人有争吵声,就过去看看是怎么回事。到那看见石某甲开的车停在工人住的工棚门前,车周围有十几个人,有个个子高的人手里拿的钢管还拉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人,坐在副驾驶位置的人不下车,那人就用拳头照车上的人打,用钢管砸车。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我才敢靠近看,被打的那人是石某甲。
(2)证人李某丙证言证实:2009年12月8日,我在海星化工厂我住的宿舍门口站,这时从西边开过来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车停在我住的门前南边。从车上下来个人,好像喝酒了,把我推到屋里问我谁是负责人。我说负责人不在这住,他又问我具体在哪住,我说不清楚,那人就照我头上打了两拳。用脚照我肚子跺了一脚。穿黑色上衣的男人用手照我头上打了两巴掌。喝酒的那个男的又让航某某用笔给他记电话号码,他说的快,航某某没记住,他又照航某某的头上打了两下。然后他们就出去了。我隔壁的几个老乡拦住他们的车不让走。我在屋里床上躺着,听到外头吵得很,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120也来了把我拉宝丰中医院了。
(3)证人李某丁证言证实:前天晚上大概八点多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石某戊开着红色桑塔纳拉着我和石某甲、李某乙我们四个人一起去了海星化工厂。到化工厂门口,我和红宾先下去门卫那儿拿票,因为我们的车在厂里进料的话需要拿票据。石某甲去化工厂里头找个老板说点事,于是开着车和石某戊一块进去了。过了大约二十分钟左右,我听见厂东北角有人打架。到那看到民工宿舍门前站着十五六个人,有十来个人手里拿着钢管,正起哄呢。同时我看到石某戊的桑塔纳轿车右边站着个男的,胖胖的有一米七多,短头发,上身穿灰白毛衣,没穿外套,手里拿一根钢管朝车顶上夯了几下,还朝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石某甲又是手打,又是钢管打,还往外拽那人。具体都怎么打的我没看到,当时我在车南边八九米远的地方站着。
(4)证人石某戊证言证实:前天晚上大约八点多的时候,我开着我的桑塔纳车,车上还有石某甲、李某乙和他朋友李某丁。我们四个一起去海星化工厂,到厂门口时,李某乙和他朋友李某丁先下了车去了门卫的屋子了,他俩下车后,石某甲让我跟他一块去找工地的一个老板说点事。于是我开着车和石某甲就进了厂。我们开车来到民工的宿舍门口,到那儿后,石某甲下车进到宿舍门里问其中的一个民工工地的上的黄某呢,那民工是外地口音,说了半天也不知道说的什么,我就对石某甲说:“咱走吧,他们都是外地人,说话也听不懂,还像是喝醉了”谁知道我刚说完这话,其中有个穿灰色羊毛衫的民工上来就朝我背后打了一拳,接着又跺了我两脚,把我跺出门外。我一看他们有一、二十个人都想要动手,我就马上往大门的方向跑了,之后我就跑到一个有沟的地方躲了起来。这时我又听到民工宿舍门口吵成一片,那个穿灰色羊毛衫的民工还喊着:“打他,打他!”我想着石某甲估计也叫他们打了,我也没敢露头。后来我看见你们派出所的车来了,我才绕着去了大门口。后来石某甲被送进医院。
4、宝丰县公安局宝(公)伤鉴(法)[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石某甲头面部的损伤符合钝器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
5、调解协议书、撤诉书、及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已赔偿受害人石某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捌万元整(x元)。
6、户籍证明及发破案报告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及案发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认证,法庭予以确认。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积极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付志强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