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双清,新宁县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宁县X村X组。
负责人蒋某乙,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新宁县X村X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甲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周移新
代理审判员伍清华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