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教师,住(略)。
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1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长陈静
代理审判员刘占宜
人民陪审员陈南宁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