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县支行,住所地x。
负责人任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支行职工,住安乡县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辛xx,男,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金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张xx(系被告金xx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
被告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养殖户,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县支行与被告金xx、张xx、徐xx、陈xx、彭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潘道福
二○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