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某某,男,46岁。
被告李某,男,30岁。
被告周某某,28岁,系李某之妻。
2009年12月28日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李某、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2010年1月18日,原告欧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诉讼保全费720元,两项共计1495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审判员陶湘宁
二O一O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孙俊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