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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朱XX,男,现年45岁。

被告人郭某某,男,现年28岁。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11月2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尉氏县看守所。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秀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朱书营及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1日,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朱XX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双方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朱XX被被告人郭某某用刮脸刀片致左耳后15cm创口,左面部13cm创口,并有2cm皮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朱XX的伤情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XX的陈述,证人朱XX、高XX、马XX、马XX、陈X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郭某某的身份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致被害人朱XX多处受伤,其犯罪情节较重,且拒不赔偿被害人朱XX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11年11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鑫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沈凤丽

二O一O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军玲

签发人范开尉审批人耿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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